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学校集体供餐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七星关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外供餐管理,严格防范和严格管控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师生的安全、卫生和营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学校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学生营养餐生产企业卫生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配送服务规范》《学生膳食营养指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的通知》《通知》 《关于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集中配餐管理遵循“四个最严”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监管、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七星关区从事集体校餐配送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需要校外供餐服务的学校(包括七星关区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配餐,是指为学校加工配送学生餐的集体配餐企业和向学校配送成品、半成品的中央厨房。所谓学生餐,是指集体送餐公司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早餐、午餐、晚餐和零食的统称。
第二章 学校集体供餐管理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提供餐食,不得采用集体配餐方式提供餐食。没有自营供餐方式的学校可以采用集体送餐方式提供餐食。因特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特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暂时无法营业的校园食堂,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暂时采用集体送餐方式提供餐食。
第六条 集体餐食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招标、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循招标程序,公平、公正、透明地组织公开招标。学校应当组织集体供餐管理人员和家长代表对公开招标选定的集体送餐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并投票选择学校集体送餐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应包括餐饮公司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标准、收费方式、餐饮场所、违约责任、服务期限、餐饮服务、考核方式和终止方式等,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存档备查。合同期限不能超过一年。
第七条 实行校外集体送餐的学校应当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集体送餐领导小组,加强对集体送餐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紧急情况。等待。
第八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集体用餐配送企业配送食品的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者应具备食品安全和营养的基本知识。
第九条 学校应当为校内集体餐饮配送企业提供餐饮场所,创造良好的餐饮条件,协助做好餐食配送等辅助工作。
第十条 学校相关人员应当对送至学校的每顿餐食进行检查验收,核对餐盒上的标签信息,不合格的食品坚决退回,并按照留样要求留存每顿餐食的样品,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增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按照《学校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处理,并向市场监督、卫生、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集中用餐制度,由校长和家长陪同就餐,制定用餐计划。陪餐人员负责客观评价餐食,及时发现并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保存陪餐记录。对学生用餐过程中发现和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风险隐患、营养健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反馈,督促立即整改,确保学生用餐质量。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管理教师或者学生就餐督导员,加强就餐秩序管理,督促、组织学生按时、在规定地点、时限内就餐,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树立合理的饮食观念,珍惜粮食,厉行节约,安全文明饮食,杜绝浪费。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始,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公布集体送餐公司名称、供餐合同、供餐费用标准、主副食数量等基本信息。学校应定期公布膳食食谱,并可安排教师和学生与家长代表一起担任膳食监督员,并设立家长开放日,让全体教师、学生和学生家长有效监督学校的用餐情况。集体送餐公司。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集体送餐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配送的餐食符合国家和省对学校集体送餐食品的标准、质量、温度等要求;确保配送的餐食采用饭盒、饭盒等包装。符合国家食品和包装标准,餐食的外包装和标签上应清晰标明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食用时间等。的生产单位。
第十六条 建立膳食满意度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膳食质量满意度调查,组织师生对膳食质量、数量、价格、卫生、服务等进行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并与其进行沟通及时与集体餐饮配送企业沟通,提高餐饮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第三章 团餐配送企业责任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承担主要责任。落实食品安全责任,落实餐饮服务安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为学校提供集中送餐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具备集体就餐配送资质,配送企业应在短时间内达到餐饮服务安全风险分级A级。
(二)具有餐饮行业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取得国家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许可证、执照,主要包括: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从业人员及配送餐饮人员健康证明等。
(三)具备为学生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和条件,保证餐饮服务加工的环境、设施设备、布局流程和操作程序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储存、消毒、运输等符合相关规定。
(四)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有能力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5) 应通过HACCP或IS022000认证。
(六)按照要求实施“互联网+明厨明灶”建设,实现食品粗加工、切割搭配、烹饪、餐具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直观可见。作为备餐、分餐等关键环节,实现加工、操作可视化、透明化,使整个流程向公众开放。
(七)应当遵守属地管理部门的其他准入要求。
第十九条 集体供餐企业不得转让、分包学校集体供餐业务。
第二十条 集体餐饮配送企业应当遵守食品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食品安全法》,按照安全规定提供餐饮服务。 、卫生、营养和健康要求。
第二十一条 集体餐饮配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检验记录制度,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记录制度,认真核查供应商的许可证和食品资质。对文件、产品标签和食品原料质量进行认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严格进货把控,确保单位采购食品(原料)的可追溯性、真实性,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检查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二十二条 应当设立检验检测室,对大宗食品原料和成品进行检验、检测。我们保证不采购、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不采购、使用病死、中毒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动物的肉及产品。严禁加工、制作游戏。确保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肉类及其制品证书、发票信息的真实性。确保不购买废油、不合格的一次性筷子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食品原料、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确保预包装油脂使用规范,不添加非食用物质,不超范围、超剂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和容器,不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工具和容器。
第二十三条生熟食品分开存放,食品煮熟,熟食加工中心温度达到70℃。分餐剩余食物未加工利用,冷肉、生食、装饰糕点、鲜榨果蔬汁、青豆、鲜黄花菜、野蘑菇、发芽土豆、高危食品等高风险食品。不出售含盐食品、高盐食品等。油性食品、高糖食品、保健食品、乳饮料、火腿等深加工食品。
第二十四条 食品的储存条件和期限符合要求。送餐温度和时间符合规定。不宜在8℃-60℃温度条件下贮存和运输。从烹调到食用的时间间隔(保质期)应满足以下要求: 烹调 烹调后食品中心温度 2 小时 如果食品温度保持在 60℃以上(热储存),其保质期为烹调后 4 小时;如果烹调后2小时(冷藏)食品核心温度仍低于8℃,则其保质期为烹调后24小时,但食用前应重新加热至中心温度70℃以上。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食品运输、配送制度。盛装、分发团餐的容器应当符合相关卫生要求,并有包装标志。表面应当标明加工单位、加工生产时间和食用期限。必要时应标明储存条件和用量。方法和营养标签等信息。配备专用封闭式食品运输车辆,安装食品保温冷藏设备、车辆行驶轨迹监控、装卸视频监控设备。视频必须保存30天以上。每次送货前必须对车辆和食品储存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
第二十六条 送餐前,提前与学校确认就餐时间、人数、菜品、地点、餐具等要求,合理安排送餐路线、到达时间、送餐人员和车辆,按时送餐,并确保所交付食品的质量。如果食物变质、变味,所有食物都必须收回并销毁。提前制定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因交通、卫生、天气等原因影响备餐的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样品留样制度,留存的食品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便追溯和检验。餐具的清洗消毒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采用蒸煮、热力消毒柜等多种方式对餐具进行消毒。
第二十八条 应当设立营养健康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至少一名合格的营养师。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根据学生生长特点和营养需求制定膳食营养计划和菜谱,并在配送学校公布。膳食营养计划和食谱应保存一学期。
第二十九条 餐饮企业应当建立餐饮信息反馈系统,定期征求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条 集体餐饮配送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周集中学习一次,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集体餐饮配送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日控制、周检查、月调度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加强对食物中毒等可能发生的风险的防控。在采购、储存、加工、流通过程中。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重要环节,记录并妥善保存发现问题后采取的措施,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并逐步通过体系认证,杜绝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十二条 集体餐饮配送企业必须制定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 团餐配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餐食: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受到有关职能部门行政处罚,拒不改正的;未维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整改后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存在采购和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减少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降低餐食质量和餐量标准、擅自改变餐食配方等,或者学生对餐食质量评价满意度较低,约谈、警告后仍不整改的。 ;擅自转包、分包餐饮业务,或者擅自改变餐饮生产地址、变更承包人等违约行为的;满意度评价低于70%;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有序参加检查。
(一)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学校食品安全日常检查的制度,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频率。
(二)家长委员会代表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隐患,应及时反馈给学校和学校集体供餐公司。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整改、纠正。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给予合理解释,并尽快制定规定。制定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集体供餐企业的监督管理。
(一)定期检查。学校应当安排专人每学期至少对集体送餐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二)组织开展评价。原则上每学期对配送企业配送情况进行满意度评估,满意度不低于70%。
(三)加强联合检查。会同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对被检查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重新检查。
第三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正职)责任制。
(一)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导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落实集中就餐陪餐制度、集中就餐信息公开制度等。
(三)指导督促学校增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定期对学校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督促学校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和卫生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五)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擅自离岗、未按要求报告、未采取处理措施或者处理不力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开除职务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校外集体送餐企业的监管。
(一)加大对学校集体送餐企业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集体用餐配送企业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销售、储存、使用的食品是否为三类缺陷食品、超过保质期食品、变质食品等。食品,不得出售给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提供的食物种类等
(二)严肃查处学校集体用餐配送企业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三)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报告后,及时依法依规核实、处理,科学规范调查和取样检验,并按照规定报告、通报。
(四)对造成食源性疾病疫情的集体餐饮配送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否隐瞒、谎报、迟报,是否隐匿、伪造、销毁、转移相关证据。
(五)集体餐饮外卖企业造成食源性疾病疫情,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六)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食品安全刑事案件。
第三十八条 卫生部门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知识教育。接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信息后,及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疫情防控。开展医学调查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安部门牵头,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严厉打击校园周边非法食品经营场所,及时处理校园及周边安全案件,保障食品运输畅通、落实全市午餐供应,维护正常秩序。
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教育、卫生等部门联合对流通企业开展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提醒、约谈、问责、处罚等措施,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应对能力较弱。 ,杜绝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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